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日前,某外商投資企業人事部門負責人張先生打來電話說,2000年6月24日員工王某被送往外地參加業務培訓3個月,企業為其支付培訓費2萬元。培訓前,單位還與王某簽訂了培訓協議書,經市公證部門公證,協議明確,王某參加培訓回單位應按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企業工作5年。然而,王某回單位僅工作了4個月,未經單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繼續從事與本企業工作內容完全相同的工作。張先生詢問如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律師認為,王某未履行勞動合同擅自“跳槽”,屬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對此,《勞動法》第31條、102條分別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具體賠償內容包括: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先生所在公司應盡快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可以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勞動合同,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可以要求“聘用”王某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編輯:劉揚
來源:網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