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青年在勞務輸出期間違反合同規定,突然去向不明,其家長應按約承擔保證責任。日前,奉賢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保證合同糾紛一案。
1998年6月,奉賢區新寺鎮女青年王某與某對外經濟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公司選派王某赴日本勞務輸出,期限3年。合同約定王某的父兄作為保證人,承擔王某的違約連帶責任,王某的父兄均簽字認可。王在日本工作兩年后提出要回國,日本方面予以同意,外經公司即通知了王某家屬。去年10月8日,王某在日本福岡機場登機時突然失蹤。外經公司幾經尋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王某的違約責任,要求王某的父兄承擔保證責任,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法院認為,鑒于王某至今未回國,其家長也不能提供王未回國的正當理由,故王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王某父兄承擔保證責任,償付原告違約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于是判決王某的父兄償付外經公司違約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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