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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勞動報酬所附條件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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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33312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案情:
2001年5月,被告陳某以儀征市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名義承接山東青島一工程,雇用原告周某等人去該工程做工,至同年11月,原告離開工地回原籍。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勞動報酬。2002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據一份,欠據載明:“今欠到工資5000元,青島工程款付后全部結清!痹鏋榱说玫角窊{證,對所附條件未提出異議。后被告在承建青島這一工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員,致使工程延期交付,發包單位至本案訴訟時仍未支付被告工程款。
2003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被告就支付勞動報酬所附的條件,并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勞動報酬5000元。被告辯稱,欠款屬實,雙方所附條件合法有效,因發包單位至今未能結算工程款,雙方所附的條件尚未成就,故暫時不好支付原告的勞動報酬。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就支付勞動報酬所附的條件是否有效?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欠據所附條件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因所附條件還未成就,故被告暫不好支付該款,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第一,該附條件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意思真實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第二,該約定符合《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屬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F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的勞動報酬,因發包單位尚未將工程款給付被告,雙方所約定的條件尚未成就,故被告暫不好支付原告的勞動報酬。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付款約定所附條件顯失公平,屬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應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勞動報酬。其理由是:
一、該約定所附條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本案中被告亦未強迫原告接受所附條件,且所附的條件也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但民事行為不能違背公平原則!睹穹ㄍ▌t》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北景钢斜桓娉邪こ,雇用原告為其施工,雙方之間形成了雇用關系,被告就應當按照雙方原先的約定支付原告的勞動報酬,對此,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權利有特別保護。
再看被告與建設發包單位的關系,是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屬另一法律關系,被告因工程延期交付,發包單位為此而未能與被告結帳,被告明知發包單位的工程款難以給付,不積極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卻將與第三者的風險責任轉稼于原告。換言之,如果被告不能從發包單位結算到工程款,被告就可不必再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那被告經濟損失就會得以減輕,因為其一部分損失已被轉稼于原告等具體勞動者身上?墒,如果這樣,原告的汗水就會白流,其損失是100%.由此可見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均衡,該約定顯然有失公平。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原則。
我們知道,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道德規范的法律化,這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以公平的觀念從事民事活動,正當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民事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其次,公平與互利是包容關系,互利是公平的必然內容,二者的精神完全一致,都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的要求。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利益不均衡、不對等,原告的利益取決于被告,被告具有明顯優勢。所以說本案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報酬所附的條件顯失公平,人民法院在處理這一民事糾紛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使案件的處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二、該約定所附的條件屬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為!睹穹ㄍ▌t》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狈梢幎@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是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請撤銷所附的條件,法院應依照該項法律規定予以撤銷。民法通則同時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薄懊袷滦袨椴糠譄o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睂Ρ桓嫱锨吩鎰趧訄蟪,不因該所附條件的無效而無效,因此,法院應判決被告給付原告5000元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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